(2017)陕0581民初1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薛某与被告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1民初1580号原告薛某,女,生于1990年1月19日,汉族,专科文化。被告巨某某,男,生于1990年6月21日,汉族,专科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与被告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育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军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