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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1民初1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薛某与被告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1民初1580号原告薛某,女,生于1990年1月19日,汉族,专科文化。被告巨某某,男,生于1990年6月21日,汉族,专科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与被告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育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军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