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5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涛、张国阳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涛,张国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5执275号申请执行人:刘涛,男,1982年05月03日,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张国阳,男,1968年04月2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本院于2017年03月28日立案执行的刘涛申请执行张国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5民初12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张国阳名下财产已被其他案件先予查封,该财产暂不能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5民初1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张国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立华审判员 王新峰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