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2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肖宝彦与杨翻身、李根选、杨民政、杨来荣、寇社民、范理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宝彦,杨翻身,李根选,寇社民,杨来荣,杨民政,范理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261-1号申请执行人肖宝彦,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翻身,男,195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根选,男,196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寇社民,男,195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来荣,男,196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民政,男,195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范理想,男,198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肖宝彦与杨翻身、李根选、杨民政、杨来荣、寇社民、范理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范理想名下的银行存款6000元进行了扣划,现已发还申请执行人肖宝彦。已对被执行人杨翻身、杨民政、寇社民名下的银行帐户进行了冻结。经查,被执行人杨翻身、李根选、杨民政、杨来荣、寇社民、范理想均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肖宝彦,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其申请执行的24820元及逾期利息未受偿。经征得申请执行人肖宝彦同意,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峰波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