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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民初2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西安博深矿用设备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掌石沟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博深矿用设备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掌石沟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5民初2145号原告:西安博深矿用设备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学立,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少博,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掌石沟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慧斌,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博深矿用设备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掌石沟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博深矿用设备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20元,减半收取9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阿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