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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2民初2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赵某1与赵某2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1,赵某2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2327号原告:赵某1,男,193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告:赵某2,女,196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原告赵某1诉被告赵某2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1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赵某1负担。审判员 张 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问志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