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4民初1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谷福菊与葛世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福菊,葛世魁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1271号原告:谷福菊,女,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葛世魁,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原告谷福菊与被告葛世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谷福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福菊撤诉。案件受理费185元,减半收取93元,由原告谷福菊负担。审判员 谷训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静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