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执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庆彩与冯美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庆彩,冯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902执517号申请执行人:张庆彩,女,汉族,1969年2月15日出生,住址濮阳市。被执行人:冯美丽,女,汉族,1964年8月15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大庆路。本院在执行张庆彩与冯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我院于2017年1月23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2月6日通过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居住地无房产登记信息。在执行中,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张庆彩其表示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冯美丽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也走访调查了被执行人冯美丽的所在居委会,其长期不在辖区居住,工资被其它执行案件冻结,申请人张庆彩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宗立审判员 王方剑审判员 张衍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