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335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益西次仁诉高继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335民初20号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对益西次仁诉高继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川3335民初20号民事调解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川3335民初20号民事调解书中落款日期“二O一六年六月十二日”补正为“二O一七年六月十二日”。审判员 洛绒泽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泽仁拥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