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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335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益西次仁诉高继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335民初20号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对益西次仁诉高继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川3335民初20号民事调解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川3335民初20号民事调解书中落款日期“二O一六年六月十二日”补正为“二O一七年六月十二日”。审判员 洛绒泽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泽仁拥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