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周满勇与房子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满勇,房子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1执316号申请执行人:周满勇,男,198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现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兰(原告周满勇妻子),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现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房子兵,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天长市。本案在执行申请人周满勇与被执行人房子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房子兵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6)皖1181民初33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万唐仓审 判 员 吴文华代理审判员 陈代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庆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