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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周满勇与房子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满勇,房子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1执316号申请执行人:周满勇,男,198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现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兰(原告周满勇妻子),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现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房子兵,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天长市。本案在执行申请人周满勇与被执行人房子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房子兵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6)皖1181民初33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万唐仓审 判 员  吴文华代理审判员  陈代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庆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