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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7执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徐某某、刘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7执873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男,1970年9月3日生,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执行人刘某,男,1986年4月13日生,汉族,住遂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遂川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7民初字第7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5814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本院通过银行、工商和房产查询并进行搜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本案未结标的额为25814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遂川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7民初字第7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长安审判员  李艳明审判员  邓裕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