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4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周子孝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子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24刑初11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子孝,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龙山县,汉族,小学文化,武义县恒泰工艺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现住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2011年12月1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2年1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0月9日被开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开化县看守所。辩护人程卫中,浙江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公诉刑诉〔2017〕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子孝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缪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子孝及其辩护人程卫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14日至6月28日,被告人周子孝通过手机号151××××2069与开化县内的吸毒人员联系,在吸毒人员将钱存入其农业银行储蓄卡(62×××71)后,告知藏匿冰毒地点,之后吸毒人员将冰毒取走。被告人周子孝以此方式贩卖冰毒共计8.4克。具体分述如下:1、2016年4月14日,被告人周子孝将1.8克冰毒贩卖给郑某1,得款800元;2016年6月27日,被告人周子孝将0.6克冰毒贩卖给郑某1,得款300元。2、2016年6月初,被告人周子孝将1克冰毒贩卖给施某,得款500元。3、2016年6月27日,被告人周子孝将1.5克冰毒贩卖给陈某1,得款1500元。4、2016年6月27日,被告人周子孝将0.5克冰毒贩卖给郑某2和金某,得款200元。5、2016年6月27日,被告人周子孝将0.6克冰毒贩卖给夏某,得款300元。6、2016年6月28日,被告人周子孝将0.6克冰毒贩卖给魏某,得款300元。7、2016年6月28日,被告人周子孝将1.8克冰毒贩卖给郑某3,得款900元。公诉机关为证实其指控,当庭向本院举证了被告人供述、证人郑某3、魏某、郑某1、郑某2、夏某、李某、金某、施某、王某、章某等人的证言,银行交易明细、通话记录、扣押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等,搜查证及搜查笔录及照片、电子数据检查记录,存取款视频、治安监控视频、手机恢复数据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子孝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子孝曾因贩卖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周子孝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又犯贩卖毒品罪,适用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被告人周子孝虽当庭供述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但未如实供述毒品来源,不属坦白,被告人周子孝属”温州佬”贩毒团伙的一员。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被告人周子孝对起诉书指控的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无异议,对犯罪事实除否认其绰号是”温州佬”,贩毒克数每个只有不超过0.5克外,对其余事实均无异议。认为其是出于赚钱目的将冰毒贩卖给要吸毒的人,公诉机关建议量刑六至七年太重,吸毒人员的证词很多是夸大其词的,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程卫中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及七笔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提出:1、指控贩毒数量8.4克有异议,应该采纳被告人辩解,每次贩毒每个只有0.5克,不到0.6克,第7笔郑某3证言证实是每个0.4克以上,因此应认定为1.2克,总的贩毒克数应为7.2克左右;2、指控被告人绰号是”温州佬”证据不足,其他人与被告人没有见过面,仅凭声音认为被告人是”温州佬”证据不足;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是”温州佬”贩毒团伙的其中一员缺乏证据证实;3、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应认定为坦白;4、被告人虽多人多次贩卖冰毒给他人,依法可以视为情节严重,但可以不是应当,建议不按情节严重处罚;5、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规定,被告人坦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减少基准刑20%以下,当庭自愿认罪,可以减少基准刑10%;建议量刑时充分考虑,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4日至6月28日,被告人周子孝通过手机号151××××2069与开化县境内的吸毒人员联系,在吸毒人员将钱存入其农业银行储蓄卡(62×××71)后,告知藏匿冰毒地点,之后吸毒人员将冰毒取走。被告人周子孝以此方式贩卖冰毒共计7.2克。具体分述如下:1、2016年4月14日,被告人周子孝将1.5克冰毒贩卖给郑某1,得款800元;2016年6月27日,被告人周子孝将0.5克冰毒贩卖给郑某1,得款300元。2、2016年6月初,被告人周子孝将1克冰毒贩卖给施某,得款500元。3、2016年6月27日,被告人周子孝将1.5克冰毒贩卖给陈某1,得款1500元。4、2016年6月27日,被告人周子孝将0.5克冰毒贩卖给郑某2和金某,得款200元。5、2016年6月27日,被告人周子孝将0.5克冰毒贩卖给夏某,得款300元。6、2016年6月28日,被告人周子孝将0.5克冰毒贩卖给魏某,得款300元。7、2016年6月28日,被告人周子孝将1.2克冰毒贩卖给郑某3,得款9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物证汽车一辆及扣押决定书,证实开化县公安局从被告人周子孝处扣押浙G×××××号黑色长安越野车一辆。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周子孝系1984年10月1日出生,已达刑事责任年龄。3、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10月8日21时,武义县公安局民警根据线索在武义县恒泰工艺品有限公司8幢213室抓获上网逃犯周子孝。4、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1年12月13日,周子孝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2年1月6日刑满释放。开化县公安局对吸毒人员陆芬芳、郑某2、徐鹏、汪俭、方某、汪某1、郑某4、施某进行行政处罚。5、车辆档案及行车轨迹,证实浙G×××××号黑色长安越野车一辆车主周子孝,登记时间为2015年12月25日。该车于2016年4月14日18:48-19:25、2016年6月1日、5日、8日、12日、16日、19日、23日、27日多次出现在开化县城江滨南路一带。6、调取证据通知书及开户信息,证实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卡62×××71户名周子孝,开户时间为2016年1月29日。7、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向中国农业银行开化县支行调取了该行ATM机视频监控46段。8、中国农业银行开化支行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交易地197801为农行开化岙滩支行,197803为农行开化华埠支行,197805为农行开化马金支行,197806为农行开化岙滩支行。9、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开户信息、交易明细,证实农行储蓄卡62×××71,户名周子孝,其中2016年4月14日18:50:27在农行岙滩网点(197806)转存800元,6月份在农行岙滩网点(197806)的交易有:2016年6月18日21:20:00、2016年6月27日20:25:40、2016年6月28日17:28:04各现存300元;2016年6月农行解放街网点(197801)的交易有:2016年6月8日7:36:45、2016年6月10日19:56:20、2016年6月12日19:53:11、2016年6月13日19:53:16、2016年6月27日11:32:55各现存500元,2016年6月27日转存300元(对手户名李某,账号62×××73);农行岙滩网点(197806)2016年6月27日22:50:10现存1500元,2016年6月27日16:21:45现存200元,2016年6月28日16:57:14现存900元。10、接受证据清单及通话记录,证实郑某1于2016年6月27日19:26:41等时间与手机151××××2069有多次通话联系;陈某12016年6月27日22:19:07等时间与手机151××××2069有多次通话联系;郑某2于2016年6月27日16:19:19等时间与手机151××××2069有多次通话联系;夏某2016年6月27日19:37:36等时间与手机151××××2069有多次通话联系;魏某2016年6月28日17:18:15等时间与手机151××××2069有多次通话联系;郑某32016年6月28日16:01:29等时间与手机151××××2069有多次通话联系。11、接受证据清单及照片,证实李某提供的身份证及农业银行卡62×××73照片。12、视频监控,开化县农业银行岙滩支行视频,证实2016年6月28日下午16时53分许,郑某3在ATM机上存入约1000元左右现金;2016年6月28日下午17时23分许,魏某到ATM机存款,并打电话,存入300元;2016年6月27日下午16时18分许,郑某2、金某共同到农行岙滩支行ATM机上存钱,并在打电话;2016年6月27日晚上22时47分许,陈某1到ATM机存款,并打电话,存入1000元以上;2016年6月27日晚上20时23分许,郑某1到农行岙滩ATM机存款,并打电话,存入200元以上。13、被告人周子孝的供述,证实其是湖南来浙江武义县浙江恒泰工艺有限公司务工的,其在单位宿舍被抓获。其有一辆黑色长安S35越野车,其经常到武义北站开黑出租,其驾驶自己的轿车来开化有十几次,都是别人租其车过来,赚点钱。2016年其总共到开化六次左右,从买车到被抓总共不会超过十二次,到开化都是送乘客过来,偶尔也从开化顺带几个人走,但是不多。年前其办过一张农业银行的卡,这张卡是其自己在用,卡里的钱在开化和武义取过,其贩卖毒品都是先让买的人把钱打入其农行卡,收到钱后就告知冰毒藏匿地点,让他们自己去取。其在开化没有认识的人,没有任何经济往来。其冰毒来源也是和他卖给别人一样,是他从别人处打听到出售冰毒人的电话,通过电话一次买了5个,每个100元,也是通过银行汇款给卖冰毒的人的,对方具体的手机号码和银行账号记不清楚了。其将买来的冰毒一分为二,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加价贩卖给开化境内吸毒的人,赚取差价。起诉书指控的七笔事实其记得不是很清楚,但相应的贩卖冰毒的钱是收到不会错的。其买来的冰毒1个约1克,因此其卖给别人是不超过0.5克1个。其没有和买冰毒的人见过面,其就做过这一次贩卖的事,其本人不吸毒,卖完后就没再贩卖了。14、证人郑某1的证言,证实其没有见过”温州佬”,都是电话联系。其和魏某一起买过冰毒,其在长虹上班,有时候拿冰毒不方便,就叫魏某一起买。其印象最深一次是2016年6月底的一天晚上八点多,之前都是发其信用社卡号,那次发其的是农业银行账号,其无卡存款后,”温州佬”告知其去山甸村对面杰地花园别墅小区那条路开到头有家船上餐厅附近拿冰毒。其至少在”温州佬”处买了33个冰毒,每个300元,难得有次卖其200元,每个重量0.6克以上,总共买了19.8克。其在农业银行卡存过两次钱,当时其打151××××2069联系,一次是六月底,还有一次是4月14日,户名是周子孝,账号是62×××71。这次其到岙滩农行ATM机上转了800元给周子孝,买了3个冰毒,便宜了其100元,其开车到杰地和山甸村一带拿到冰毒。其不认识叫周子孝的人,是”温州佬”把周子孝账号给其,其把买冰毒的钱存到周子孝农行卡里,没有其他经济往来。这次的3个冰毒,每个0.6克以上,加之前说的19.8克冰毒,总共21.6克以上。其一个小时或者半个小时内打好几次电话就是到”温州佬”处买冰毒,有银行转账记录。15、证人施某的证言,证实其因为容留他人吸毒被刑拘,进监之后听周子孝声音和买冰的”温州佬”一模一样。后来其和周子孝聊天中,周子孝说到没事的,当时被抓的时候没有搜到东西,他也没有承认,而且他使用的农业银行卡都是以开黑出租车为借口的。其之前没有见过周子孝,也没有坐过他的车。其2016年上半年在”温州佬”那里拿的比较少,后来余海城回开化以后,拿的次数就多起来了。”温州佬”后来用的号码尾号是9080。”温州佬”都是用农村信用社的卡,其在”敏”和”朝辉”的信用社卡上都存过钱,还给其提供过一次农行的账号,是电话直接报给其的,名字显示是子孝。2016年8月上旬,”温州佬”主动联系其的第二天晚上,是余海城联系”温州佬”,然后开车去汇钱拿冰毒。方某被抓之前的四五天,其一个人相隔一天拿一个冰,共两次。记得最深的是2016年6月初,之前都是账号发其,那次没有,是叫其到农行后再打电话。其到农行后”温州佬”在电话里把账号报给其,其直接操作,显示户名是子孝,汇了500元,存好后”温州佬”告诉其放冰毒地点,其到该地点拿到两个冰。其和子孝没有经济往来,存钱就是买冰毒的钱。其在”温州佬”这里拿冰毒至少四次以上,每次0.5克以上,总共2克以上。16、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其在”温州佬”处买冰毒,”温州佬”前面一个号码是151的,后一个是137××××9080。其每次都会让”温州佬”便宜一点,他回其我问问上面的,每次都回同一句话,所以其肯定是同一个人在用上面两个号码。年龄在三四十岁之间,有几次通话应该在家里,有妇女的声音。”温州佬”给过其两个账号,之前都是农行的,这个账号叫他发短信给其他都是不肯的,叫其到农行后再打电话,其一般都是一边打电话一边无卡存款,户名显示是子孝。后来买冰毒他发了信用社的账号给其,户名是朝辉。其存到信用社两次,存到农行两次。2016年6月27日,其在华埠,准备联系”温州佬”买一个冰毒,他说要休息一段时间让其多买几个,其就说买五个,”温州佬”说送其一个,叫其到农行存钱,”温州佬”在电话中将账号报给其,其存了1500元,确认收钱后”温州佬”叫其到山甸村河边桥下拿到三个冰,之后就关机了。其在”温州佬”这里买了四次6个冰,每个冰0.5克以上,总重量3克以上,其不认识”温州佬”,联系他就是在他那里买冰毒。17、证人郑某2的证言,证实其没见过”温州佬”,都是电话联系,号码151××××2069。2016年其在”温州佬”这里拿了六次左右。记得最深的一次是2016年6月底的一天傍晚,在金某车上提到拿东西玩,两人手机都有”温州佬”151这个号码,联系他后到岙滩农业银行存了200元,显示户名是子孝,其不认识这个人,存钱就是买冰毒。6月10日傍晚其到”温州佬”处买了一个冰,在园区皇庭酒店下面的信用社ATM机上存了300元,户名有一个敏字。其至少买了五次冰,每次一个300元,和金某那次是200元,每个至少0.5克,共2.5克以上。18、证人金某的证言,证实其在今年六月底一天的晚饭时间,其开车接郑某2,在车上提到搞点东西玩下,就联系”温州佬”,到农行ATM机上”温州佬”在电话中把账号报给其,存了200元后其和郑某2到国土对面河边拿到冰毒。农行账户户名是子孝,其自己就买了一次,0.5克以上。19、证人夏某的证言,证实其每次买冰毒汇钱的账号都是农村信用社的,户名是X敏,都是无卡存款方式。最后一次是六月底,”温州佬”给了一个农业银行账号,其村里不好汇钱,就打电话给李某,让李某帮其存300元到”温州佬”提供的卡里,存好后”温州佬”叫其到山甸村河边一颗树下去找,其找到一个冰毒。五月下旬其还买过一次冰毒,其在皇庭酒店边上的农村信用社ATM机上无卡存款到X敏账户。其确定至少在”温州佬”处买了十个冰以上,每个至少0.6克,总重量6克以上,都是按300元买的。20、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今年两三个月前,一天晚上夏某打电话给其,叫其帮忙转一下钱,后把账号发给其,其就到解放街简味餐厅对面的农业银行ATM机上转了300,具体做什么其不知道。21、证人魏某的证言,证实其在”温州佬”处买过几次冰毒。151××××2069就是”温州佬”的手机号。其一般都是和郑某1一起买的。最后一次是六月底左右,在岙滩居委会边上的农行ATM机里,”温州佬”在电话里把账号报给其,其存款后在古龙山庄门口柱子边上拿到一个冰。其一般不会打电话给”温州佬”,只有买冰毒的时候才联系。其至少在”温州佬”那买了7次以上,每个至少0.6克以上,总共至少4.2克以上。温州佬基本上是信用社卡,存钱的时候显示一个”敏”字,还提供过一次农行卡,显示”子孝”两个字,其都是打同一个号码的,听声音是同一个人。22、证人郑某3的证言,证实通话记录上显示的151××××2069和137××××9080都是”温州佬”用过的,是同一个人,151号码是八月份前用的,137号码是八月份之后用的,打这两个号码有时在电话中都能听到小孩和妇女的声音。其都是直接到ATM机上通过无卡存款的方式将钱给”温州佬”。信用社户名是杜某,农业银行户名是X子孝,八九月又换另一张信用社卡,户名是X朝辉。2016年6月底一天晚饭左右时间,其打”温州佬”151这个号码买冰毒,”温州佬”说还有最后五个,准备卖完休息一段时间,并叫其到开化再说。其在到开化路上又打电话给”温州佬”说五个全要了,他说两个已经给别人了,剩下三个给其。其到农业银行后”温州佬”通过电话将卡号报给其,其通过无卡存款把900元存入,卡号输好后显示户名是X子孝,确认收钱后叫其到古龙山庄拿冰毒。其在”温州佬”这里拿了十次以上,总共15个冰毒以上,每个0.4克以上,15个6克以上。23、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浙江恒泰工艺有限公司负责人,周子孝到厂里有三四年了,因工作是计件的,所以平时管理不严,员工比较自由。工资都是现金结的,只有年终会发到卡上,印象中只有一次打到周子孝的卡里。周子孝有一个手机号码是182××××9686。周子孝买了车以后说是去跑黑车,有没有去不清楚,没听说他衢州有朋友。24、证人章某的证言,证实开化车站没有直达武义的班车,不考虑拼车的话,包小车大概6、7百元左右。25、证人汪某1的证言,证实其吸食的冰毒是在一个外号叫”温州佬”的人和微信号叫”清新”的人那里买的。”温州佬”的手机号是137××××9080。今年九月其因容留他人吸毒被刑拘,后听到同监室的周子孝说话,声音很像”温州佬”。后同监室的人突然叫”温州佬”,他都会不经意脸转过来。其手机上有两个”温州佬”的号码,一个是151××××2069,另一个是137××××9080。之前也有称”温州佬”的人在开化卖过冰毒,但周子孝应该是今年2月份左右来开化的,其之前买冰毒的”温州佬”不是周子孝的声音。其向周子孝买冰毒,周子孝都是给其农村信用社账号。其是2016年3月20日左右开始在周子孝处买冰毒,总共至少买了18个冰毒,每个至少0.6克以上,共10.6克以上。26、证人郑某4的证言,证实其和”温州佬”没见过面,”温州佬”手机号是137××××9080,银行账号是信用社的6230910399072134770,户名X朝辉。其最近联系的”温州佬”是2016年2、3月份来开化的,八月初,方某告诉其”温州佬”回来了,其就马上联系”温州佬”,听声音还是今年2、3月份来的那个”温州佬”。”温州佬”8月份前的手机号码是151××××2069。游某、杜某都是”温州佬”提供给其的信用社卡户名,其不认识这两个名字的人,转入该两张卡的钱都是毒资。其2016年至少向”温州佬”买了28克冰毒。27、证人方某的证言,证实其2016年8月开始和”温州佬”联系买冰毒,都是通过ATM机汇款,”温州佬”的手机号码是137××××9080。其是通过上溪的陈某2”野猪”认识”温州佬”,最早是”野猪”介绍一个叫”阿某”的卖毒品的人和其认识,其知道”阿某”自己不出面,都有下面的小鬼帮他放冰卖冰。最后一次和”阿某”还有一个小鬼吃饭,只记得小鬼戴眼镜,三十岁左右,个子不是很高,其他没印象。其至少向”温州佬”拿过三四十次冰毒,每次一个1克左右,一起至少三、四十克。28、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有一天,”阿某”带了一个小鬼到开化,并打电话给其,告诉其那个小鬼要卖冰毒,其告诉”阿某”开化”溜冰”的人蛮多的,其也可以在他那里买。大概从2011年开始”阿某”朋友在开化卖冰毒,但在开化卖了几个月就换人了,他们换人的频率蛮快的,但开化人都叫他们”温州佬”。29、勘验、检查笔录,证实侦查人员在见证人郑某5的见证下,对周子孝位于武义县白洋街道荷花路7号-8幢213室住所进行搜查,发现浅蓝色背包一个,背包里有一张卡和手机一部,对周子孝进行人身检查发现手机二部,对周子孝持有的浙G×××××小汽车进行搜查,未发现可疑物品。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真实性原则,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环环相扣,形成证据锁链,证实被告人周子孝多次贩卖毒品给证人的事实,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针对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被告人周子孝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意见如下:关于被告人周子孝是否绰号”温州佬”。经查:证人陈某2证实”温州佬”不是一个人,证人施某、汪某1的证言都是证实他们被关押在看守所期间,听到同监室的周子孝说话,声音很像”温州佬”,证人施某、陈某1、郑某2、金某、魏某、郑某3通过”温州佬”在电话里报给其的农业银行账号给”温州佬”汇钱买冰毒,显示户名是子孝,以前给”温州佬”汇款有”朝晖”、”敏”等户名。上述证据可证明开化购买毒品的人员口中的”温州佬”并不是某一个人,证人施某、汪某1凭声音猜测被告人周子孝很像”温州佬”没有科学依据,银行账户户名”子孝”只能证明是被告人周子孝收到上述证人购买冰毒的款项,不能推定周子孝的绰号就是”温州佬”。据此,本案在没有其他证据支撑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被告人周子孝是绰号”温州佬”。公诉机关相关指控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二、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克数没有这么多,每次贩毒每个只有0.5克,不到0.6克,第7笔郑某3证言证实是每个0.4克以上,应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总的贩毒克数为7.2克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证人郑某1、夏某、魏某的证言证实从被告人周子孝处购买的冰毒有0.6克,与被告人周子孝的供述的0.5克每个不符,因双方均未进行称量,凭肉眼观察存在误差,结合证人施某、陈某1、郑某2的证言证实的从被告人周子孝处购买的冰毒有0.5克,本院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采纳每个冰毒0.5克的证言。对起诉书指控的第7笔证人郑某3证言证实是每个0.4克以上,结合被告人周子孝的供述每个0.5克,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本院认定每个冰毒0.4克。综上,本案被告人周子孝贩卖的冰毒克数为7.2克。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子孝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属于国家禁止销售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子孝虽在公安侦查和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能在法庭上当庭供认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本院依法认定为坦白,并视如实供述的时间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轻处罚的幅度。被告人周子孝曾因贩卖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本院予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周子孝虽当庭供述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但未如实供述毒品来源,不属坦白的指控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周子孝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坦白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周子孝向三人以上、三次以上贩卖毒品,属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贩卖毒品,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依法应当按照情节严重的量刑标准量刑,公诉机关相关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建议不按照情节严重量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子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9日起至2022年10月8日止),并处罚金8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违法所得4000元继续追缴,追缴后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郑国平人民陪审员 葛 平人民陪审员 华美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胡 欢书 记 员 汪 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二)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三)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四)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五)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