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1执28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黎运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黎运德,莫海琼,莫玉贵,韦华芳,黎少建,毛珍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1执28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阳朔镇蟠桃路28号。负责人孙朝成,行长。委托代理人阳博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三农金融部业务检查员。被执行人黎运德,男,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阳朔县。被执行人莫海琼,女,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阳朔县。被执行人莫玉贵,男,197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阳朔县。被执行人韦华芳,女,198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阳朔县。被执行人黎少建,男,197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阳朔县。被执行人毛珍秀,女,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阳朔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黎运德、莫海琼、莫玉贵、韦华芳、黎少建、毛珍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5)阳民初字第10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黎运德、莫海琼、莫玉贵、韦华芳、黎少建、毛珍秀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黎运德、莫海琼、莫玉贵、韦华芳、黎少建、毛珍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韦华芳按照(2015)阳民初字第1074号民事判决书的规定交纳了案款37777元及本案执行费25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阳民初字第10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兆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成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