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4执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雷永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雷永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4执保175号申请人: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邓阳松,理事长。被申请人:雷永志,男,汉族,1973年1月20日出生。本院受理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雷永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雷永志所有的价值3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作出的(2017)川0304民初9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雷永志所有的价值30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同等金额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