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02执1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临汾市尧都区伟诚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张林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汾市尧都区伟诚建筑设备租赁站,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02执1142号申请执行人:临汾市尧都区伟诚建筑设备租赁站。法定代表人:陈玉亭。被执行人:张林,男,196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汾市尧都区伟诚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执行人张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林名下有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林名下银行账户947133元或其他资金,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侯国庆执行员 乔随学执行员 张朝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笑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