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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49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常熟市通顺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南通璟妮达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通顺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南通璟妮达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4992号之一原告:常熟市通顺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谢桥)新光村,组织机构代码76418781-3。法定代表人:陶建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力,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镭,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璟妮达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市三星镇工贸园A区(镇南村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938204380。法定代表人:陈胜利。原告常熟市通顺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通璟妮达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原告常熟市通顺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通顺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诉讼费920元,由原告常熟市通顺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丹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 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