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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6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武隆县三才页岩砖厂与重庆博众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隆县三才页岩砖厂,重庆博众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6908号原告:武隆县三才页岩砖厂,住所地武隆县巷口镇芋荷村四社。经营者:陈斌,男,196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生,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曹平,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博众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两路渝航路三巷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141673。法定代表人:王骅,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志宏,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隆县三才页岩砖厂与被告重庆博众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隆县三才页岩砖厂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重庆博众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隆县三才页岩砖厂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博众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武隆县三才页岩砖厂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隆县三才页岩砖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170元,减半收取11085元,由原告武隆县三才页岩砖厂负担。审判员  任韵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