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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民终2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鲁某、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鲁某,杨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终28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鲁某,男,1975年9月25日生,彝族,云南省禄劝县人,住禄劝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女,1981年4月8日生,汉族,云南省元谋县人,住元谋县,上诉人鲁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云0128民初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受理此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杨某表示放弃权利,于2017年6月20日当庭申请撤回对鲁某的起诉,鲁某对杨某撤回起诉没有异议。本院认为:原审原告杨某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云0128民初238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杨某撤回起诉。一审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杨某承担,二审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鲁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晏云���审判员 熊 金 华审判员 宋   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