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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6执6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胡洪凤、杜金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洪凤,杜金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6执6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洪凤,女,1978年9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被执行人杜金香,女,1980年8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江西省安远县,申请人胡洪凤与被执行人杜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民二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案执行标的为425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安民二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案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华尚审判员  郑老三审判员  吴清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璞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