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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81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081刑初7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被告李炎,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靖西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3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经靖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靖西市看守所。靖西市人民检察院以靖检诉刑诉[2017]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炎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0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班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李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本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所指控的一致。2017年3月3日15时许,被告人李炎窜到靖西市新靖镇环河小学往合龙屯方向一公里处盗走阮某停放在英华幼儿园对面的一辆白色宗申牌两轮电动车,后将该电动车蔵匿于自家中。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06元。案发后,电动车已发还给阮某,其家属又赔偿阮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以上查明的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过法庭质证的被害人阮某陈述,现场方位图和现场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和辨认现场照片,靖西市公安局检查、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和发还清单,电动车保修卡,靖西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2017]40号鉴定结论及鉴定结论意见书,谅解书,被告人李炎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被告人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为人民币1506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法定的量刑档次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当庭认罪,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2017年7月1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审判员  杨文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侬怀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