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督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昆山乐成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杨凤清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昆山乐成置业有限公司,杨凤清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督275号申请人:昆山乐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苇城南路505号新江南大厦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96538614M。法定代表人:裘建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吉蕾,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杨凤清,男,1972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昆山市。申请人昆山乐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凤清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于2017年6月1日发出(2017)苏0583民督275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杨凤清于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申请人昆山乐成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被申请人杨凤清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送达债务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苏0583民督275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昆山乐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梅建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晓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