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902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任树业诉被告王永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树业,王永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902民初514号原告:任树业,男,汉族,1938年5月23日出生。被告:王永玲,女,汉族,1977年8月14日出生。原告任树业诉被告王永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任树业于2017年6月20日以双方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树业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树业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减半收取计25.00元,原告任树业自愿承担。审 判 员 王兴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辛黎黎书 记 员 白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