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02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任树业诉被告王永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树业,王永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902民初514号原告:任树业,男,汉族,1938年5月23日出生。被告:王永玲,女,汉族,1977年8月14日出生。原告任树业诉被告王永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任树业于2017年6月20日以双方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树业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树业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减半收取计25.00元,原告任树业自愿承担。审 判 员 王兴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辛黎黎书 记 员 白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