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91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蒋琪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蒋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91执103号申请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盐城市新都东路3号,机构代码:12345678-9被执行人:蒋琪,男,1987年6月7日出生,29岁,汉族,住盐都区申请执行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蒋琪工商行政非诉一案,盐城市盐都区法院于2017年1月6日作出(2016)苏0903行审209号行政裁定书,该裁定书载明:申请执行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盐开市监罚字[2016]0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蒋琪处以罚款人民币60000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上述裁定书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证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二款、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蒋琪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0800.00元(含执行费800元)或提取、扣留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为华审 判 员 周洪庆代理审判员 胥 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