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执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韩志刚与崔野、黄宝华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志刚,崔野,黄宝华,吴慧茹,郑媛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692号申请执行人韩志刚,男,汉族,住九台区。被执行人崔野,男,汉族,住九台区。被执行人黄宝华,女,汉族,住九台区。被执行人吴慧茹,女,汉族,住九台区。被执行人郑媛兮,女,汉族,住九台区。法定代理人吴慧茹,女,汉族,住九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志刚与被执行人崔野、黄宝华、吴慧茹、郑媛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标的:房屋。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韩志刚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13民初18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钱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