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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执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韩志刚与崔野、黄宝华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志刚,崔野,黄宝华,吴慧茹,郑媛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692号申请执行人韩志刚,男,汉族,住九台区。被执行人崔野,男,汉族,住九台区。被执行人黄宝华,女,汉族,住九台区。被执行人吴慧茹,女,汉族,住九台区。被执行人郑媛兮,女,汉族,住九台区。法定代理人吴慧茹,女,汉族,住九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志刚与被执行人崔野、黄宝华、吴慧茹、郑媛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标的:房屋。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韩志刚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13民初18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钱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