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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执2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继东与王召忠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继东,王召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6执2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张继东,男,1976年5月3日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红寺堡开发区。被执行人:王召忠,男,1966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左旗。本院作出的(2016)宁0106民初16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2255元(其中含执行费50元,不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执行标的2255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召忠下落不明且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106民初16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慧超代理审判员  马君平代理审判员  沈天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白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