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1民初1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俊东与嘉祥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毕节华通永固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东,嘉祥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毕节华通永固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1民初1318号原告:李俊东,男,197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仁吉、秦行,贵州黔信(毕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祥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嘉金公路5公里处。法定代表人:苏雷,嘉祥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阁,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节华通永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经济开发区小坝村。原告李俊东诉被告嘉祥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毕节华通永固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李俊东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俊东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东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李俊东负担。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海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