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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6民督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周庆顺、杨李兵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庆顺,杨李兵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云0126民督1号申请人:周庆顺,男,1964年9月10日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住浙江省乐清市。现住石林彝族自治县。被申请人:杨李兵,男,1977年10月11日生,汉族,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住石林彝族自治县。申请人周庆顺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周庆顺称,被申请人杨李兵2014年向申请人购买灯具,支付了部分款项后尚欠4000元。被申请人于2015年6月24日向申请人出具了欠条,但之后申请人多次讨要,被申请人均不给付。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要求被申请人杨李兵给付申请人4000元并承担申请费15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庆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杨李兵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周庆顺4000元。申请费15元,由被申请人杨李兵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云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晓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