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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行初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干兴艳与成都市双流区国土资源局、成都市国土资源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干兴艳,成都市双流区国土资源局,成都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川0191行初288号原告干兴艳,女,汉族,1965年6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被告成都市双流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棠湖西路一段***号。法定代表人赵彬,局长。委托代理人王靖财,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蜀绣西路**号。法定代表人胡斌,局长。委托代理人喻雷,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彦豪,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原告干兴艳不服被告成都市双流区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双流国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和被告成都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成国土资复[2016]79号),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向两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经中止后恢复审理期限,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干兴艳,被告双流国土局的委托代理人王靖财,被告双流国土局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屈颖,被告市国土局的委托代理人喻雷,被告市国土局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左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干兴艳诉称,被告双流国土局于2011年8月15日作出的《双流县国土资源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载明,川投国际网球中心经川府土[2006]415号批复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双流县2006年第五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06]432号)(以下简称川府土[2006]432号批复)批准征收,未查到人居都市阳光地产、博瑞最世界地产、谢菲联足球俱乐部的征地批文。经查,川府土[2006]415号批复未涉及普贤村,川府土[2006]432号批复征收的均是基本农田,且存在未批先占、少批多占。同时,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川国土资公开告知[2013]559号)载明,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无川投国际网球中心的拆迁安置方案和人居都市阳光地产、博瑞最世界地产和谢菲联足球俱乐部的征地批文。据此,案涉四宗用地属违法占地。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第六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四条和《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规定,原告提交《依法行政申请书》,请求被告双流国土局查处案涉违法占地行为,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原告,但被告双流国土局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了四宗用地违法占地情况不属实的《告知书》。综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告双流国土局拒不履行查处违法用地之法定职责违法,责令被告双流国土局履行法定职责,并将案件受理情况和查处结果书面告知原告;撤销被告市国土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成国土资复[2016]79号);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干兴艳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第一组证据材料:《依法行政申请书》和被告双流国土局作出的《告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成国土资复[2016]79号)。第二组证据材料: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被告双流国土局和被告市国土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川府土[2006]432号批复、《双流县国土资源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和《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川国土资公开告知[2013]559号),两份《东升镇征地协议书》,《双流县东升乡(镇)普贤村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登记统计表》、《双流县基本农田保护责任通知书》、《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和双流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回复。被告双流国土局辩称,依据《行政复议决定书》(成国土资复[2016]13号)和原告提交的《依法行政申请书》,被告双流国土局进行了调查核实。关于川投国际网球中心的用地,被告双流国土局于2007年1月18日发布《双流县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双国土挂告[2007]001号),挂牌出让该宗用地,四川川投国际网球中心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2月17日竞得土地使用权,并与被告双流国土局签订《双流县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成交确认书》,故四川川投国际网球中心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挂牌方式取得该宗地使用权合法。关于人居都市阳光地产的用地,被告双流国土局于2006年4月6日发布《双流县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双国土拍告[2006]002号),拍卖出让该宗用地,成都人居置业有限公司于2006年4月27日竞得土地使用权,并与被告双流国土局签订《双流县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成交确认书》,故该公司不存在违法用地。关于博瑞最世界地产用地,被告双流国土局于2007年4月13日发布《双流县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双国土挂告[2007]006号),挂牌出让该宗用地,成都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7年5月21日竞得土地使用权,并与被告双流国土局签订《双流县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成交确认书》,故该公司以挂牌方式取得该宗地使用权合法。关于谢菲联足球俱乐部的用地,双流兴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曾存在非法批地行为,被告双流国土局已于2009年11月25日受理该违法行为,并于2009年12月29日移送双流县纪委、监察局,双流县监察局亦作出监察建议。2016年4月13日,被告双流国土局作出《告知书》,对案涉四宗地块的用地情况分别向原告进行了认定和说明,不存在不作为。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双流国土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第一组证据材料:《行政复议决定书》(成国土资复[2016]13号)、《告知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成国土资复[2016]79号)。以上证据证明被告双流国土局依据《行政复议决定书》(成国土资复[2016]13号)和原告提交的《依法行政申请书》,进行了调查核实,并对原告的申请事项作出了答复。第二组证据材料:《双流县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双国土挂告[2007]001号)和《双流县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成交确认书》,《双流县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双国土拍告[2006]002号)和《双流县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成交确认书》,《双流县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双国土挂告[2007]006号)和《双流县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成交确认书》,《双流县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双国土资罚[立][2009]69号)、《国土(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移送书》(双国土资[送]字[2010]第08号)和《四川省双流县监察局监察建议书》([2010]双监建字第7号)。以上证据证明川投国际网球中心、博瑞最世界地产以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合法;人居都市阳光地产以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合法;被告双流国土局已对谢菲联足球俱乐部的违法批地行为进行了调查和处理。被告市国土局辩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市国土局作为被告双流国土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有权受理原告提出的以被告双流国土局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2016年5月16日,被告市国土局收到原告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2016年5月18日,被告市国土局依法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并向被告双流国土局作出并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成国土资复[2016]79号)。2016年7月11日,被告市国土局作出《行政复议延期审理通知书》(成国土资复[2016]79号),告知原告行政复议决定延期至2016年8月16日前作出。被告市国土局认为,被告双流国土局作出《告知书》,表明其对原告的举报进行了调查处理,履行了法定职责,不存在不作为情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2016年8月1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成国土资复[2016]79号),并送达原告。综上,被告市国土局作出案涉行政复议决定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市国土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证明行政复议程序合法性的以下证据材料和依据:第一组证据材料:被告市国土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行政复议申请书》及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以上证据证明被告市国土局有权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第二组证据材料:《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成国土资复[2016]79号)、《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成国土资复[2016]79号)和送达回证,被告双流国土局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依据,《行政复议延期审理通知书》(成国土资复[2016]79号)和顺丰速运快递单,《行政复议决定书》(成国土资复[2016]79号)和顺丰速运快递单。以上证据证明被告市国土局作出案涉行政复议决定的程序适当,内容符合规定。第三组证据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即被告市国土局作出案涉《行政复议决定书》的依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原告对被告双流国土局提交的证据材料,发表以下质证意见:1、认可被告双流国土局的主体资格和程序;2、不认可案涉两份《双流县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和《双流县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成交确认书》,一份《双流县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和《双流县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成交确认书》的合法性;认可案涉《双流县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能够证明案涉《告知书》的内容虚假;同时,原告认为其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川投国际网球中心未批先占、少批多占,其他三宗用地无征地批文,故拍卖、挂牌亦不合法。原告认可被告市国土局作出案涉行政复议决定的程序,但不认可案涉《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内容。被告双流国土局、被告市国土局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发表以下质证意见:1、认可原告的身份信息、《告知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成国土资复[2016]79号)之真实性,同时主张被告双流国土局已依法进行了答复;2、认可《双流县国土资源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川国土资公开告知[2013]559号)和《东升镇征地协议书》的真实性,同时被告双流国土局认为未查到相关内容不代表未开展相应工作,案涉协议书能够证明依法开展了征地工作;3、认可《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和双流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回复之真实性,但不能证明川投国际网球中心、人居都市阳光地产和博瑞最世界地产用地违法。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第一组证据,证明原告于2014年2月25日递交申请,请求被告双流国土局查处案涉四宗土地违法占地行为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提交的其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被告双流国土局和被告市国土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证明各方当事人的身份,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与被告双流国土局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被告双流国土局提交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成国土资复[2016]13号)、《告知书》,证明被告双流国土局依据该《行政复议决定书》关于责令被告双流国土局重新向原告作出回复的内容,作出《告知书》,就案涉四宗用地分别进行了说明,并告知原告反映的四宗用地违法占地行为情况不属实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双流国土局提交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成国土资复[2016]79号),证明被告市国土局经审查认为被告双流国土局不存在不作为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双流国土局提交的第二组证据,证明川投国际网球中心、博瑞最世界地产以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人居都市阳光地产以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被告双流国土局对谢菲联足球俱乐部的非法批地行为,进行了立案和移送,双流县监察局亦作出监察建议的事实。被告市国土局提交的证据证明其作出案涉行政复议决定的程序,本院予以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是现行、合法有效的法律法规,可适用于本案。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5日,原告向被告双流国土局提交《依法行政申请书》,请求被告双流国土局查处川投国际网球中心、人居都市阳光地产、博瑞最世界地产和谢菲联足球俱乐部违法占地行为。2016年4月13日,被告双流国土局依据《行政复议决定书》(成国土资复[2016]13号)关于责令被告双流国土局重新向原告作出回复的决定内容,向原告作出《告知书》,就川投国际网球中心、人居都市阳光地产、博瑞最世界地产和谢菲联足球俱乐部的用地分别进行了说明,并告知原告反映的四宗用地违法占地行为情况不属实。2016年5月13日,原告以被告双流国土局不履行查处违法用地之法定职责违法,向被告市国土局申请行政复议。2016年5月18日,被告市国土局向原告作出《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成国土资复[2016]79号),向被告双流国土局作出并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成国土资复[2016]79号)。2016年7月11日,被告市国土局作出《行政复议延期审理通知书》(成国土资复[2016]79号),告知原告行政复议决定延期至2016年8月16日前作出。2016年8月1日,被告市国土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成国土资复[2016]79号),驳回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告双流国土局拒不履行查处违法用地之法定职责违法,责令被告双流国土局履行法定职责,并将案件受理情况和查处结果书面告知原告;撤销被告市国土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成国土资复[2016]79号);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的规定,本案被告双流国土局当庭认可原告请求被告双流国土局查处川投国际网球中心、人居都市阳光地产、博瑞最世界地产和谢菲联足球俱乐部违法占地行为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同时依据《四川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监察工作”和第五条第(三)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监察职责是:(三)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并依法为检举、控告人保密”的规定,以及该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土地违法案件,由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规定,被告双流国土局对原告举报川投国际网球中心、人居都市阳光地产、博瑞最世界地产和谢菲联足球俱乐部违法占地行为,具有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同时,被告双流国土局依据《依法行政申请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成国土资复[2016]13号)进行了调查核实。依据《双流县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双国土挂告[2007]001号)、《双流县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成交确认书》、《双流县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双国土拍告[2006]002号)、《双流县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成交确认书》、《双流县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双国土挂告[2007]006号)、《双流县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成交确认书》等,被告双流国土局认为川投国际网球中心、人居都市阳光地产、博瑞最世界地产和谢菲联足球俱乐部违法占地不属实,并于2016年4月13日以书面形式告知了原告调查情况,原告亦认可收到该《告知书》。因此,被告双流国土局针对原告的举报,已进行了调查处理,并将调查情况书面告知了原告。原告主张被告双流国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规定,以及该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规定,原告认为被告双流国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向被告市国土局申请行政复议,符合法律规定。同时,被告市国土局作为被告双流国土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对原告以被告双流国土局为被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具有复议审查的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和该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的规定,本案行政复议机关被告市国土局于2016年5月16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后,于2016年5月18向原告作出《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成国土资复[2016]79号),向被告双流国土局作出并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成国土资复[2016]79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的规定,被告市国土局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行政复议延期审理通知书》(成国土资复[2016]79号),告知原告行政复议决定延期至2016年8月16日前作出,并于2016年8月1日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成国土资复[2016]79号)。因此,被告市国土局作出案涉行政复议决定的程序适当。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干兴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干兴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燕人民陪审员  周京燕人民陪审员  朱灵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陶江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