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田淑华与张秀英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淑华,张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1121执205号申请执行人:田淑华,女,196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嫩江县。被执行人:张秀英,女,195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嫩江县。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淑华与被执行人张秀英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中,强制扣划张秀英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1民初2957号民事决书的执行。审判员 姚树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金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