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财保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高安强、国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安强,国涛,尚昆,玄甲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财保200号申请人:高安强,男,回族,1974年6月25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被申请人:国涛,男,汉族,1986年11月25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申请人:尚昆,女,汉族,1984年8月24日出生,住址同上。被申请人:玄甲华,男,汉族,1979年10月3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申请人高安强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4万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已交纳保全费1220元并提交保险公司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安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国涛名下银行存款14万元整,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翠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忠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