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特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屈某某、张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屈某某,张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2民特16号申请人屈某某,女,195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系被申请人之妻。被申请人张某某,男,195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代理人张某,女,198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石家庄市桥西区春江花月13-303,系被申请人之女。申请人屈某某申请宣告张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屈某某陈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张某某长期患精神分裂症,生活无法自理。现在石家庄庭瑞中医精神康复医院治疗。为保护被监护人张某某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方面合法权益,代理被监护人参加各种民事活动,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特向贵院申请宣告张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监护人。经查明,申请人屈某某与被申请人张某某系夫妻关系。石家庄庭瑞中医精神康复医院住院病案显示,张某某于2017年3月28日在该院入院治疗,入院诊断:中医诊断:狂证、肝郁气滞、痰热扰神;西医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偏执型。该院诊断证明书显示张某某患精神分裂症,2017年3月28日至今在该院住院治疗。申请人屈某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张某某目前的精神状态及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本院委托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于2017年6月9日出具【2017】22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疾病学诊断:目前为精神分裂症;2、民事行为能力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上述事实有诊断证明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张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申请人屈某某为被申请人张某某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苏丽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