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民初4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邱水英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鲁庆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水英,鲁庆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4684号原告:邱水英,女,195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昱婷,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庆华,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负责人:张家庆,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依琳,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邱水英诉被告鲁庆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水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405.30元,减半收取2702.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关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 园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