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21民初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黄忆文与陈登科、刘栓保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忆文,陈登科,刘栓保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21民初941号原告黄忆文,男,生于1990年1月19日,汉族,住舞阳县。被告陈登科,男,生于1980年4月26日,汉族,住舞阳县。委托代理人陈海军,河南首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栓保,男,生于1969年11月3日,汉族,住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忆文与被告陈登科、刘栓保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忆文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提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忆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忆文负担。审判员 王 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危莉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