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恢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谭义平与孟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义平,孟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恢464号申请执行人谭义平,男,汉族,1970年2月27日出生,现住西安市雁塔区。被执行人孟健,男,汉族,1957年12月1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申请执行人谭义平与被执行人孟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雁民初字第002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孟健未按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孟健发送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从被执行人孟健在西安银行××支行及××银行××区青年南街支行开立的两个银行账户扣划其银行存款共计34900元,其中案款34483元,执行费417元,案款34483元已退付申请执行人谭义平。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34483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34483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恢464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培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