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1执4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丁乐鑫盗窃罪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乐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执4379号被执行人:丁乐鑫,男,汉族。本院在执行丁乐鑫盗窃罪罚金一案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琪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