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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1执4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丁乐鑫盗窃罪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乐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执4379号被执行人:丁乐鑫,男,汉族。本院在执行丁乐鑫盗窃罪罚金一案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琪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