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杰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2刑初183号公诉机关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杰,男,198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捕前暂住赤峰市红山区。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14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6日被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赤峰市红山区看守所。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红检公诉刑诉(2017)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征得被告人王杰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青根宝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王杰饮酒后驾驶×××号灰色夏利牌小型轿车沿赤峰市红山区解放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富伟医疗器械门市前时,与同方向陈某驾驶的×××号一汽大众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追尾相撞,王杰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王杰血液酒精含量为99.77mg/100ml。庭审中查明,被告人王杰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供认不讳。案发后王杰与陈某达成赔偿协议,王杰赔偿陈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查获经过,立案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交通违法涉案车辆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报告书,王杰驾驶证信息,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隋某、张某的证言,办案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凭证,人口信息登记表,被告人王杰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杰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侵犯了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杰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杰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从重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9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聪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