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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2执75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安徽智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芜湖欧凯罗博特机器人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智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芜湖欧凯罗博特机器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75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安徽智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426781X0(1-1)。法定代表人:李亚东,总经理。被执行人芜湖欧凯罗博特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090792848T(1-1)。法定代表人:徐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安徽智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欧凯罗博特机器人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0202民初45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芜湖欧凯罗博特机器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运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 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