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民初1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曹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初1362号原告曹某,女,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委托代理人李儒富,河南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6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 张瑞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园园撤诉申请我叫刘丹丹,女,199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孝敬镇张村西大街南头**号,身份证号码4108221990********。我与卢楠楠离婚纠纷一案,我现申请撤回起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