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722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陈江玉、李瑞年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江玉,李瑞年,刘进

案由

非法捕捞水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22刑初119号公诉机关汉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江玉,男,1971年5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汉寿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汉寿县;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6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27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李瑞年,女,1972年2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汉寿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汉寿县;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6年9月1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刘进,男,1985年12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汉寿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汉寿县;2016年9月19日因非法捕鱼行为被汉寿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三百元;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27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汉寿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汉检刑诉[2017]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江玉、李瑞年、刘进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7年6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汉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江玉、李瑞年、刘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汉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陈江玉、李瑞年三次驾船到汉寿县七星障水域电捕鱼,非法捕鱼200斤。2、2016年9月13日,被告人陈江玉、李瑞年驾船来到汉寿县青山湖水域电捕鱼,非法捕鱼4斤,后被告人李瑞年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扣押了渔网一副、发电机组一台。被告人李瑞年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6年9月14日,被告人陈江玉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3、2017年2月16日,被告人陈江玉邀集被告人刘进驾船来到汉寿县目平湖水域电捕鱼,非法捕鱼180斤,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当场扣押渔网一副、发电机组一台。被告人陈江玉、刘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汉寿县青山湖水域、七星障水域、目平湖水域位于西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江玉、李瑞年、刘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未提出异议,并有证人聂强的证言、涉案物品清点、称量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接收涉案财物清单、《湖南西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图》、照片、《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山西灵空山等23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江玉、李瑞年、刘进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江玉、李瑞年、刘进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江玉、李瑞年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进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江玉实施第一次犯罪行为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陈江玉实施第二次犯罪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李瑞年、刘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情节均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江玉、李瑞年、刘进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认为被告人陈江玉、李瑞年、刘进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宣告缓刑对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可以对被告人陈江玉、李瑞年、刘进宣告缓刑,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据此,对被告人陈江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李瑞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刘进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江玉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李瑞年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刘进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凌闵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涂 朦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六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