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2执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580戚某某与张某某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2执580号申请执行人戚某某,男,1970年8月3日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徐州市。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5年10月16日生,汉族,徐州公交出租车公司职工,住徐州市鼓楼区。戚某某与张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010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张某某应支付给戚某某款项等合计人民币60000元。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根据戚某某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按执行令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未发现大额存款。2、多次对被执行人证券、支付宝账户、京东等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房产已被另案处理完毕,无剩余款。4、对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5、被执行人未如实申报财产,依法纳入全国失信人员名单。6、依职权限将被执行人张某某纳入限制高消费。7、依法调查被执行人户籍情况,被执行人现在下落不明。上述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齐永远审 判 员 徐 峰审 判 员 王文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刘志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