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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3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灵川县灵川镇王家村委寺边村民小组、灵川县林业局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林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灵川县灵川镇王家村委寺边村民小组,灵川县林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3执296号申请执行人:灵川县灵川镇王家村委寺边村民小组。住所地:广西灵川县。诉讼代表人:李付林,组长。被执行人:灵川县林业局。住所地:广西灵川县。法定代表人:罗全英,局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灵川县灵川镇王家村委寺边村民小组与被执行人灵川县灵业局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灵川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6)桂0323行初40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公开灵林证字[2010]第00004180号林权证,灵林证字[2010]第00004181号林权证项下林地的林权流转登记信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案件的执行,本案为此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6)桂0323行初40号行政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青旺审 判 员 吕桂华审 判 员 罗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朱 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