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民初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榆树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冯连义、冯全成、于晓凤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树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冯连义,冯全成,于晓凤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879号原告榆树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维海,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大明,吉林鸿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连义,现住榆树市。被告冯全成,现住榆树市。被告于晓凤,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树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冯连义、冯全成、于晓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榆树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本案中止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员 张云凯代理审判员 李众众人民陪审员 黄春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全艳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