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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执48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吉林市华康益民木糖有限公司与山东福田糖醇有限公司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华康益民木糖有限公司,山东福田糖醇(定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2执48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华康益民木糖有限公司,住吉林省吉林市。被执行人山东福田糖醇(定陶)有限公司。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482民初20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福田糖醇(定陶)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363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臧   秀   峰审判员 刘祥涛审判员姚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