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5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曹绍威与张道升、邓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绍威,张道升,邓有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5022号原告曹绍威,男,196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张道升,男,196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被告邓有芬,女,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绍威与被告张道升、邓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银行存款26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用财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张道升、河邓有芬银行存款26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曹绍威提供担保的位于驻马店市天中山大道与练江路北侧福华御苑小区住宅101、102、103、104、105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