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5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贾秋生、张香会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秋生,张香会,河北博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5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贾秋生,男,197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申请执行人:张香会,女,197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河北博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西路260号乐橙商务广场C座1603室,组织机构代码:79841054-2。法定代表人:闫伟,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贾秋生、张香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北博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生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38071元(其中包含违约金36128元、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1144元、案件���理费352元、执行费447元),申请执行人已确认收到以上款项,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4850号民事判决书及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民终23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迎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