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5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临沂市瑞曼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高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瑞曼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高某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5880号原告:临沂市瑞曼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其艳,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原告临沂市瑞曼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2017年6月20日,原告临沂市瑞曼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市瑞曼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市瑞曼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4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国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宝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