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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4执1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南支行与单正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南支行,单正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4执10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南支行,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仓巷122号。代表人:陈坚,行长。被执行人单正彩,男,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南支行与被执行人单正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04民初349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南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执行。依据生效判决,一、被执行人单正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11834.41元及利息、罚息;二、被执行人单正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南支行律师代理费33000元,如被告单正彩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债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南支行有权依法处置被告单正彩用于抵押的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新湖大道8号金地自在城第八街区x幢一单元2801室的房屋,并以折价、变卖或拍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本院已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单正彩名下本市雨花台区新湖大道8号��地自在城第八街区x幢一单元2801室,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当事人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因分期履行时间较长,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申请书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次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四百六十七、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104执1030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承诺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期间因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承诺而中断,其期间自被执行人未履行承诺之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策助理审判员  邹政文审 判 员  倪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徐 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