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22执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张义清与李桂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义清,李桂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2执695号申请执行人张义清,男,195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淇县。被执行人李桂峰,男,198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浚县。本院在执行张义清申请执行李桂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调查,现被执行人李桂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义清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淇县人民法院(2016)豫0622民初13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史金柱执行员 何海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志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