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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执2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郎德峰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郎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3执280号之一被执行人郎德峰,男,1963年12月6日出生,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现正在服刑。郎德峰贪污一案的(2016)京03刑初18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开始执行。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郎德峰应缴纳罚金三十万元并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四百五十万四千九百五十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郎德峰银行存款五千零四元三角,连同在案扣押的二百九十八万四千八百五十元上缴国库。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本院虽已查封被执行人郎德峰名下汽车一辆,但因未能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分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京03刑初18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罚金部分及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宁 群代理审判员  王翊民代理审判员  姜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恒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