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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何毅敏与苏雪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毅敏,苏雪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843号申请执行人:何毅敏,女,汉族,1976年12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苏雪云,女,汉族,1977年10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何毅敏与被告苏雪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99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苏雪云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毅敏返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因债务人苏雪云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何毅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1月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于同期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有房产2处,商铺1个,禅城区人民法院另案[(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451-1号]已首先查封且均已抵押给他人,其他案件轮候查封,本案不予处理;于同期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码为粤X×××××的小型汽车1辆,本院已查封,因未扣押,暂无法处理;于同期向被执行人所在村居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股份收益。本院于2017年6月26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158882.3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除其他法院首先查封的房产及尚未发现下落的车辆外,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84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伍雨峰执行员  许 润执行员  李强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启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