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杜子平与孙万华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子平,孙万华,刘兰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453号申请执行人杜子平,男,1970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委托代理人徐杰,男,1986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孙万华,男,1960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兰琴,女,1962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713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孙万华、刘兰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杜子平偿还借款本金250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400元,执行费27530元,但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期间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孙万华、刘兰琴所有的位于神木县房屋两套,该房产现不宜处置。后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胜强审判员 张 伟审判员 赵建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穆 丁 关注公众号“”